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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/08/28

中華民國113年度□模範志願服務家庭暨□志工終身奉獻獎表揚 實施計畫

中華民國113年模範志願服務家庭暨志工終身奉獻獎表揚

實施計畫

一、目    的:中華民國志工總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落實「志願服務法」,推廣志願服務精神,樹立志願服務標竿,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弘揚「一人志工、全家志工」 「一日志工、終身志工」之理念,表揚對志願服務具有卓越貢獻之家庭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及長期服務奉獻之個人,特訂定本計畫。

二、依    據:本會模範志願服務家庭暨志工終身奉獻獎表揚實施辦法

三、指導單位:衛生福利部

四、主辦單位:中華民國志工總會

五、協辦單位:高雄市政府社會局、各直轄市、縣市政府、財團法人蘭馨文教基金會

六、舉辦時間:113年12月7日(星期六)下午1時

七、地    點:高雄市立文化中心(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一路67號)

八、推薦對象:

  • 模範志願服務家庭:家庭中應有二人以上參與志願服務滿五年以上,且每人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以上,其他家庭成員需服務滿三年三百小時以上,全家服務總時數達六千小時以上(家庭成員:申請人之配偶,2.直系親屬(含配偶)
  • 志工終身奉獻獎 :志工年滿七十歲以上,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,參與志願服務滿二十年,且服務總時數達一萬二千小時以上,目前仍獻身於志願服務工作。

九、推薦方式:

  • 中央各部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志工運用單位得逕向本會推薦。
  • 直轄市、縣市政府及其所轄公私立機構、立案之人民團體應由縣市政府推薦。
  • 省級以上公私立機構或立案之人民團體,得逕向本會推薦。
  • 各縣市志願服務協會得逕向本會推薦。

十、遴選標準:

    (一)符合下列條件之家庭及個人:

          1、積極主動、熱心參與志願服務工作。

          2、實際參與志願服務有特殊貢獻或具體優良事蹟足供表彰者。

     (二)曾獲本會表揚之模範志願服務家庭請勿再重複推薦。

     (三)經本會表揚之受獎者,如經檢舉或查明事蹟有不實或違反善良風俗

         者, 本會得取消其獲獎資格。

十一、表揚名額:

     (一)模範志願服務家庭  二十個家庭。

     (二)志工終身奉獻獎          十名。

十二、活動期程 :

(一)08月21日至 09月23日:推薦表件收件截止。

(二)09月25日至 09月30日:初審作業完成。

(三)10月01日至 10月15日:複審作業完成。

(四)10月15日至 10月30日:決審作業完成。

(五)11月01日至 11月07日:通知得獎名單。

(六)11月07日至 11月15日:得獎人心路歷程收件。

(七)11月15日至 11月30日:表揚特刊印製完成。

(八)12月7日下午13:00全國各界慶祝國際日大會中公開表揚頒獎。

十三、評審方式:

(一)評審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,由本會聘請熟諳志願服務實務之專家學者擔任,其中一人為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,由委員互選之。

(二)推薦資料送達本會後,就受推薦者相關資料進行初審、複審、決審;必要時,並得實地查核,以作為決審會議審查之依據。

十四、評分標準:

         (一)模範志願服務家庭

             1、計分標準分:「服務時數」、「家庭成員」、「服務績效」三項,其中「服務時數」占40%,「家庭成員」占20%,「服務績效」占40%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2、服務時數  :凡符合推薦條件之家庭,其基準分為30分。另每增加服務200小時即加1分,其餘數滿100小時以上者,以200小時計,最高為40分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3、家庭成員  :凡符合推薦條件之家庭,其基準分為16分,每增加1人加2分,最高為20分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4、服務績效占40%,以家庭成員之總體服務優良事蹟評定分數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5、實得「服務時數分數」+「家庭成員分數」+「服務績效分數」即為總分。

          (二)  志工終身奉獻獎:推薦之志工,其評分標準如下:

             1、成績計算分「服務時數」、「志工年齡」、「特殊優良事蹟、創新志願服務方案、曾擔任志願服務團體之幹部」三項,「服務時數」占50%,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「志工年齡」占25%、「特殊優良事蹟、創新志願服務方案、曾擔任志願服務團體之幹部」占25%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2、受推薦者須參與志願服務年資滿二十年以上(以民國九十年志願服務法頒布施行起算)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3、「服務時數」:凡符合推薦條件之志工,其基準分為20分,另每增加200小時即加1分,其餘數滿150小時以上者,以200小時計,最高分為50分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4、「志工年齡」:凡符合推薦條件之志工其基準分為10分,每增1歲即加1分,最高分為25分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5、「特殊優良事蹟、創新志願服務方案、曾擔任志願服務團體之「幹部」占 25%,以個人優良事蹟分數評定。

十五、表    揚:經評定獲選者由大會頒發獎座、當選證書及獎品。

十六、經費來源:申請衛生福利部獎助,不足部分由本會籌措之。

十七、應送文件:事蹟推薦表、戶口名簿影本、受獎人之獎狀、傑出成就、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等相關資料影本一式兩份。

十八、收件地點:中華民國志工總會

TEL:07-7610723、7611018、FAX:07-7611002

高雄市苓雅區福德三路60號2樓

承辦人:徐連珠、黃郁仁 電話:07-7611018

E-mail:kva7611018@gmail.com

十九、附   則:本實施計畫經公布後實施。

實施計畫 https://www.tave.org.tw/admin/download/0/24

表揚獎勵事蹟推薦表 https://www.tave.org.tw/admin/download/0/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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